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内蒙古金融行业协会;英文缩写:IMF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在内蒙古的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行业相关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自律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理事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履行国家赋予金融行业的各项职能,维护金融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发展,全面提高金融行业人员的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引导理事单位自觉遵守、带头执行国家对金融行业的各项规定,制定理事单位自律机制,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基金、支付、租赁、资产、资本、POP、互联网金融等理事单位提供有关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和服务;
㈢维护金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金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金融从业人员的各种活动;特别是金融高层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及培养工作。
㈣;做好金融网络的建设发展,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开展金融文化建设,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㈤组织开展国内、国际的金融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㈥加强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期货信托业等行业组织的协调。建立理事单位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理事单位间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㈦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人才交流,帮助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寻找发展机会,加快金融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㈧开展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评价活动。
第三章 理事单位
第七条:本协会基础会员为理事单位。
第八条:申请本协会的理事单位,必须以下条件:
㈠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理事单位入会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填写协会理事单位入会登记表
㈢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单位铭牌。
第十条: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㈢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缴纳会费;
㈤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理事单位铭牌。理事单位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理事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㈧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具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期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执行主席原则上任期不超过5年;副主席、秘书长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可兼任本协会下属分支专业协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㈢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㈣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㈥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 2022年2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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