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往银行的账户里存20万,房贷利率就要从8.5折优惠上调到9.5折,这是什么道理? ”昨天,在大连一家银行办理申请首套房购房贷款的赵先生接到银行通知,必须在当天下班之前存入20万元钱,这一通知令他十分不满。
此刻,想必大多数人脑海中都跳出一个词儿:违约。但这只是我们的第一印象,属经验之谈。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双方签订的契约具备法律效力。然而,据记者调查,现实中,不少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申请贷款同意书时,合同上“约定贷款利率折扣”、“贷款金额”等处皆为空白。严格说,这样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旦发生纠纷,将给举证带来很大困难。
从银行角度,这样做是为了规避风险。政策千变万化,银行要想不吃亏,就必须随机应变调整对策,至于是否伤及客户权益,他们暂时还顾不上。从客户角度,作为合同一方,为何不对空白合同提出异议?究其原因,恐怕是借钱的向来气短。银行财大气粗,它向你提10个要求,你必须条条遵守,且不排除临时附加条件,比如,不存20万就不按八五折放贷。可你呢,哪怕向它提1个要求,都显得过分、缺少诚意。你能说,大不了不借了?要是借钱的都有这底气,估计银行也不会有那么多傲慢与偏见了。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客户连房子的定金都交了,就等银行放款,但银行却以国家政策变化为由毁约。这在生活中十分常见。对此,最常听到的解释是,依据合同法中的“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采取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在一些银行看来,国家政策变动是不可抗力,违约也就不必承担责任。这一说法成立与否,法律界仍存争议。但可以明确的是,在这场力量悬殊的博弈中,没有人是胜者。客户赢了,可能引发多米诺效应,银行的“损失”若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也就不再是银行自身的“损失”,而将由储户乃至国家埋单;银行赢了,则恐助长违约之风。老百姓会质疑,银行怎能唯利是图?赢得利润,却失了尊严与信任。
由此联想到“企业公民”这一概念。当前,不少银行都致力于成为企业公民,而衡量企业公民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遵纪守法、自愿承担社会责任。很多时候,一些企业对于权利无不竭力争取,面对责任却巴不得能少承担一份是一份。与“企业公民”相似的,还有“社会精英”这个概念。中青报正在做一项调查:草根与精英的裂痕是否越来越大?结果未出,疑问已生。优秀的企业公民亦可称之为社会精英,那么,精英与草根之间的裂痕是如何产生的?精英的责任与草根的权利,是否得到了足够的履行与伸张?
事实上,“企业公民”所需承担的责任本是企业分内之事,并非成为公民后才须履行。那为何还要加上“公民”二字?因为,社会发展到今天,不能再单纯地以盈利多少作为评判企业优劣的标准,还应以公民的责任、道德、公平、正义感等,对企业进行评价和要求,帮助其建立起与时代相匹配的商业伦理。
任何时候,银行都不应忘记自己作为企业公民的责任。这不是要求,而是一个合格的企业公民须恪守的原则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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